依教育部106年3月24日臺教技通字第1060038516號函略以,如有本校學生至他校擔任學習型獎助生,應由原就讀學校為其投保團體保險,請各單位轉知計畫主持人務必通知人事室為學生投保團體保險,以確保本校學生從事學習活動期間之保障。
若同學111年有至他校服務,請於12月23日前聯繫系辦公室,謝謝。